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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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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統二字第17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聲請人 鄭銘浤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5次會議
聲請人
鄭銘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一案,就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台秋107非817字第10799058731號函說明三所指司法院解釋之理由書是否與解釋文同視並發生拘束力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一案,就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台秋107非817字第10799058731號函說明三所指司法院解釋之理由書是否與解釋文同視並發生拘束力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一案,就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台秋107非817字第10799058731號函(下稱系爭函)說明三所指司法院解釋之理由書是否與解釋文同視並發生拘束力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究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函並非上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執之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5次會議

聲請人

鄭銘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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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71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