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516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10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52次會議
- 聲請人
- 台北縣政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關於財政部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訂定「台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是否違反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見解,與財政部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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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關於財政部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訂定「台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是否違反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見解,與財政部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台北縣政府為辦理省有財產移轉國有所有權變更登記業務,認為財政部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訂定發布之「台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下稱「作業辦法」)是否違反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與財政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台財產接第八九○○○○八一三六號函﹑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台財產接第八九○○○二○九六七號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台財產局接第八九○○○一四一八○號函)、行政院主計處(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台八十九處忠三字第○八六一一號函)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行政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九財字第一五三六五號函)則僅表示照主計處意見辦理﹐乃聲請統一解釋。惟查地方機關聲請解釋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前段所明定;按行政院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上級機關﹐又系爭「作業辦法」係財政部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授權所訂定者,各級行政機關自應受其拘束。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條前段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2次會議
聲請人
台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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