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713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01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81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又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五號裁定所適用之國立陽明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五號裁定所適用之國立陽明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五號裁定適用國立陽明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駁回聲請人所提確認之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係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聲請人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程序難謂合法,乃予移送或駁回之裁定為無不合等由,而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所稱國立陽明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並非該法院裁定據以適用之法令,是聲請人執以為本件解釋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於「校教評會作成未獲通過之決議」是否為行政處分?以及「申訴評議決定」之救濟途徑究以如何為當?則均屬法律如何適用之問題,非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附此指明。
會次
大法官第1181次會議
聲請人
廖又生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