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22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1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 聲請人
- 汪0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家訴字第四一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家上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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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家訴字第四一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家上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家訴字第四一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家上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略謂,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違背民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死亡宣告制度之立法目的及旨趣,致其財產權及繼承權受侵害,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云云,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聲請人
汪0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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