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12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榮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及所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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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及所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依系爭規定,以違規舍考核期間約2個月左右所受違反人道處遇,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而具有急迫情事,聲請停止執行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竟遭系爭裁定以依監獄行刑法對於受刑人所為之管理措施,並非行政程序法所規範之行政處分,無依系爭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之餘地,予以駁回,是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吳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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