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212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 聲請人
- 牛玉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五四二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所提確認之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五四二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所提確認之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五四二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所提確認之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指摘之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下稱系爭辦法)及經濟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會議決議事項內容(下稱系爭決議),並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且系爭辦法是否為行政處分、系爭決議是否牴觸系爭辦法、救濟途徑應以如何為當,均屬法院認事用法之問題,核皆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牛玉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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