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告訴他人詐欺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七日竹檢坤篤一○三偵續七七字第○一九七○二號書函,所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以及承辦檢察官之法律見解,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解釋,其聲請書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者,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經本院大法官第九六三次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他人詐欺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七日竹檢坤篤一○三偵續七七字第○一九七○二號書函,所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以及承辦檢察官之法律見解,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書未經聲請人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以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處大二字第一○四○○三一○二八號書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十二月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已久仍未補正,依首揭決議,本件聲請人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聲請部分,應不受理。又各級法院檢察署所為之簽結書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彭小峰、陳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