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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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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766號

解釋日期 80 年 12 月 27 日聲請人 蕭南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0 年 12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42次會議
聲請人
蕭南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七年度家抗字第一四號裁定駁回限定繼承之聲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七年度家抗字第一四號裁定駁回限定繼承之聲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之兄蕭瑞徵死亡後,先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法定繼承人,曾聲請限定繼承,然因未能及時提出遺產清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係屬概括繼承,亦不能拋棄繼承,使聲請人之房地產將被拍賣,是否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等情,聲請解釋,並非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42次會議

聲請人

蕭南崧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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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5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