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51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7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珷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案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22號起訴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9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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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案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22號起訴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9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22號起訴書(下稱系爭起訴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9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嗣就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復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偵辦檢察官未依法簽發傳票送達聲請人,直接提起公訴,侵害聲請人到庭陳述辯護之權利;2.合議庭法官主觀認定聲請人素行不良,不採信有利於聲請人之證據,而以偽造之證詞與錯誤之犯罪事實為判決基礎等語。
(四)經查系爭起訴書,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次查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曾珷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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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