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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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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三字第22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功股法官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功股法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8號詐欺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8號詐欺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所謂「先決問題」,係指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確信系爭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者而言;所謂「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係指聲請法院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8號詐欺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限制人民之人身自由,應予以嚴格審查。2、系爭規定對於「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實施詐欺者加重處罰;然而若非以上開傳播工具為之,例如在飯店舉辦投資說明會對不特定多數民眾為詐欺,則僅構成普通詐欺罪。且法院適用系爭規定係以被害人人數計算行為數,已足以評價被告之罪責。是系爭規定對於特定傳播方式為詐騙手段予以加重處罰,並無理由。3、於被害人數不多且詐騙金額不大、犯罪情節輕微等個案,系爭規定有情輕法重之情形。4、系爭規定實際適用情況可能與立法者所預想處罰之詐欺集團不同。5、綜上,系爭規定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亦未對輕微情節之個案設立衡平條款,供法官於個案中衡量具體情節減輕其刑,而有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規定之疑義等語。

(三)惟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就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詳加闡釋與論證,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是本件聲請,不符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定法官聲請解釋要件,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功股法官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2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