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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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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33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聲請人 周志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90次會議
聲請人
周志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未於計程車服務站內設置野狗出沒標示並無缺失,就聲請人於上開地點遭野狗咬傷乙事不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而違憲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90次會議

聲請人

周志偉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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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91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