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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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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438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聲請人 李育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2次會議
聲請人
李育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傷害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98號刑事判決,其審理過程過於草率、拘提過程有違常理及判決結果與事實不符,有違正常程序,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傷害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98號刑事判決,其審理過程過於草率、拘提過程有違常理及判決結果與事實不符,有違正常程序,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或第2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1016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9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其審理過程過於草率、拘提過程有違常理及判決結果與事實不符,有違正常程序,聲請解釋。惟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有前述情事,聲請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聲請再審等語,核其聲請與聲請解釋憲法之法定程式不合,經本院大法官命以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處大二字第1060011677號函,通知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該函已於同年5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未為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又聲請人如擬聲請再審,應依法向管轄法院提出,併此指明。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2次會議

聲請人

李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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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93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