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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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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635號

解釋日期 79 年 09 月 07 日聲請人 蕭宏銋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9 年 09 月 0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10次會議
聲請人
蕭宏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蕭宏銋聲請書為共有土地分割事件認法院判決未採用台灣光復後共有人書狀保持證而為判決,有違法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蕭宏銋聲請書為共有土地分割事件認法院判決未採用台灣光復後共有人書狀保持證而為判決,有違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主席宣告:贊成本案審查報告(二)「未據陳明業經確定終局裁判」修正為「未據陳明終局裁判業經確定」,並應不受理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五人,以舉手方式表決,贊成者有劉大法官鐵錚、楊大法官建華、鄭大法官健才、翁大法官岳生、史大法官鍚恩、李大法官鐘聲、馬大法官漢寶、陳大法官瑞堂、楊大法官與齡、李大法官志鵬等十人(通過)。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據陳明終局裁判業經確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10次會議

聲請人

蕭宏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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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7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