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81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3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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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僅准許修法後之案件得向法院申請開庭錄音,修法前之案件卻差別待遇排除在外,破壞法律價值平等,且逾越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16條、第23條之規定。查系爭規定係基於維護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乃於104年7月1日增訂。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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