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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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92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佳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徵收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18號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352號裁定、107年度再字第58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74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徵收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18號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352號裁定、107年度再字第58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74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99年度訴字第2018號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352號裁定、107年度再字第58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下稱最高行)107年度裁字第2074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就土地徵收事件部分,聲請人曾就前開北高行99年度、100年度判決提起上訴,分經最高行100年度裁字第908號、第2066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又曾就前開北高行103年度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104年度裁字第1055號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此部分應以前開北高行99年度、100年度判決及最高行104年度裁定為確定終局判決、確定終局裁定。就再審事件部分,查聲請人曾就北高行106年度再字第20號裁定聲請再審,經前開北高行107年度裁定駁回,抗告後復經前開最高行107年度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此部分應以該最高行107年度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三)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79次、第1382次、第1386次、第1388次、第1389次、第1395次、第1422次、第1434次、第1445次、第1463次、第1473次及第148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與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2條第1款是否加發補償費用、第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是否有自行拆除之權利義務理由相互矛盾,影響人民尋求法院救濟,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陳佳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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