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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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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022號

解釋日期 95 年 03 月 24 日聲請人 立法委員高○博等一百零九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5 年 03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81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高○博等一百零九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考試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通過之「變更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方案」,並未敘明變更公務人員退休保障、影響人民財產權之法令依據,依法應送立法院審查,然考試院拒絕送請審查。故就考試院上開方案是否應送立法院審查之爭議,認有立法委員行使職權,適用憲法上之疑義,聲請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考試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通過之「變更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方案」,並未敘明變更公務人員退休保障、影響人民財產權之法令依據,依法應送立法院審查,然考試院拒絕送請審查。故就考試院上開方案是否應送立法院審查之爭議,認有立法委員行使職權,適用憲法上之疑義,聲請解釋。又銓敘部定於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實施上開方案,並增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點之一,其因此可能發生之損害,事實上已屬全面且急迫,而無其他手段足資防免,併聲請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立法委員高○博等一百零九人聲請意旨略以:考試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通過之「變更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方案」,並未敘明變更公務人員退休保障、影響人民財產權之法令依據,依法應送立法院審查,然考試院拒絕送請審查。故就考試院上開方案是否應送立法院審查之爭議,認有立法委員行使職權,適用憲法上之疑義,聲請解釋。又銓敘部定於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實施上開方案,並增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點之一,其因此可能發生之損害,事實上已屬全面且急迫,而無其他手段足資防免,併聲請暫時處分。惟查聲請人所指考試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決議通過之銓敘部所提變更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方案中之甲案,諸如公務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及政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比擬定為百分之七十五至八十,任職二十五年者上限百分比擬定為百分之七十五,其後每增一年,增加零點五個百分比,最高三十五年,上限百分比為百分之八十乙節,乃考試院就公務人員退休相關政策所為之決議,該方案經考試院銓敘部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據以修正增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點之一,由該部發布自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實施(考試院第十屆第一五八次、第一五九次會議紀錄,銓敘部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部退一字第○九五二五八五五五○一號函參照)。茲銓敘部既已將上述方案之內容詳細具體化增訂為前開要點第三點之ㄧ,並將該要點以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部退一字第○九五二五八九○五八號函送請立法院查照,經立法院第六屆第三會期第三次會議決定交法制、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在案(立法院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台立院議字第○九五○○五○二二六號函參照),是立法院即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該要點加以審查,已不生考試院上開方案是否應送立法院審查之爭議,自亦不生立法委員行使職權,適用憲法上疑義之問題。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其所稱考試院上開方案是否應送立法院審查之爭議,事涉機關權限爭議,未以立法院之名義聲請,與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亦有未合。又本件聲請案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281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高○博等一百零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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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5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