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237號
- 公布日期
- 84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33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迺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王迺慧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七九九號判決、八十四年度裁字第四二八號裁定,對公司股份移轉、估計價格應適用之法律見解不一,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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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王迺慧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七九九號判決、八十四年度裁字第四二八號裁定,對公司股份移轉、估計價格應適用之法律見解不一,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同一審判機關(行政法院)先後所為裁判上相異之見解,聲請統一解釋,並非對不同審判機關(如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33次會議
聲請人
王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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