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05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0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文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職業訓練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8號裁定,棄置原告提出明確之法源依據,無法源依據駁回原告上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職業訓練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8號裁定,棄置原告提出明確之法源依據,無法源依據駁回原告上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職業訓練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8號裁定,棄置原告提出明確之法源依據,無法源依據駁回原告上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8號裁定,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採取聲請人對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4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期間定義」,無法源依據駁回聲請人之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聲請人
張文俐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