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91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
- 聲請人
- 崔邦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竊盜等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480號刑事判決,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諭知強制工作,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而侵害人身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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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竊盜等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480號刑事判決,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諭知強制工作,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而侵害人身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480號刑事判決,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諭知強制工作,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而侵害人身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而確定在案,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強制工作以達教化治療為目的,為刑罰補充制度,固有其必要。惟確定終局判決基於自由心證,不顧聲請人具有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及在職證明,逕依系爭規定諭知強制工作,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而侵害人身自由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就其應否受強制工作之諭知而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
聲請人
崔邦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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