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514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1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0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三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三五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原受僱於台0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駕駛員,因該公司無派車供其工作,且未給付特休加班費工資,該公司不給付工作報酬,有違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乃於三十日內不經預告拒絕工作並終止契約,並依該條第四項準用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向該公司請求發給資遣費,惟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不屬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規定之按件計酬之勞工,且聲請人所為終止契約亦逾法定期間為由,判決聲請人敗訴,致其權利受損,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云云。惟查聲請人前曾據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0次會議決議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聲請人
洪0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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