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64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7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0次會議
- 聲請人
- 師善堂代表人釋天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四號民事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所宣告定期失效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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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四號民事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所宣告定期失效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四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所宣告定期失效之意旨,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應適用之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下稱系爭規定)業經司法院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宣告違憲。惟確定終局判決違反系爭解釋所宣告二年內定期失效之意旨,不適用判決時仍有效之系爭規定,而為聲請人敗訴判決,應有判決不適用法令之違憲,且嚴重違背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用以調和多數利益之意旨。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0次會議
聲請人
師善堂代表人釋天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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