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88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3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信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943號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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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943號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943號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法院之判斷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主義及第155條自由心證主義,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聲請人
黃信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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