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086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 聲請人
- 賴○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七○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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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七○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七○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業已增訂第五項之規定,允許已成年子女之父母離婚者,該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其姓氏為母姓,而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復有概括條款之規定,是本件聲請之疑義已不復存在,核無再為解釋之必要,其聲請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賴○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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