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6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錫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勞保暨其再審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09號裁定及110年度聲再字第90號裁定駁回確定,認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2項後段及第5項後段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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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勞保暨其再審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09號裁定及110年度聲再字第90號裁定駁回確定,認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2項後段及第5項後段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保暨其再審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0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110年度聲再字第9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駁回確定,認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2項後段及第5項後段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依據系爭規定提出再審聲請,確定終局裁定一以顯已逾期駁回,聲請人再聲請異議亦遭確定終局裁定二駁回。但系爭規定均定有明文,有違憲法第16條規定,故有聲請憲法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一、二認事用法及系爭規定違背憲法,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劉錫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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