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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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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320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陳正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陳正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毒抗字第322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毒抗字第322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毒抗字第32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及二並未讓受強制戒治之人,於檢察官聲請法官裁定強制戒治之程序,有防禦抗辯之機會,僅能於受裁定後抗告,使受人身自由限制之人無救濟途徑,無法行使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並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係認所維持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毒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以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與系爭規定二並無不合,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而駁回聲請人之抗告,並非以系爭規定一為裁判基礎,故系爭規定一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意旨其餘所陳,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陳正芳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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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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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7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