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82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7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承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97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24條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97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24條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97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24條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區分犯罪者係以強制或非強制手段犯罪,使兩者均適用相同處罰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蔡承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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