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17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1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0振、吳謝0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九十六年度潮簡字第二一九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0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比例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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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九十六年度潮簡字第二一九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0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比例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聲請人
吳0振、吳謝0喬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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