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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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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650號

解釋日期 71 年 03 月 19 日聲請人 王美月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1 年 03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690次會議
聲請人
王美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確定裁判係採偽證及憑受傷人自述而記載之驗傷診斷書判處徒刑以利其夫達到判決離婚之目的致母子分離實難令人釋懷等情聲請解釋憲法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確定裁判係採偽證及憑受傷人自述而記載之驗傷診斷書判處徒刑以利其夫達到判決離婚之目的致母子分離實難令人釋懷等情聲請解釋憲法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處中華民國七十年真議字第一四○號處分書,指明驗傷診斷書係憑受傷人所述記載…足證其偏頗虛偽,駁回其聲請再議。同院六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號刑事判決理由中,謂證人等所供雖略有差異,但犯行為各證人所一致供明,自屬可信,且有驗傷診斷書足稽-事實含混,理由矛盾,據以判處罪刑確定,有違證據原則,請求調查不理,使之含冤莫白,投訴無門,實難令人折服等情,未據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係何條何項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90次會議

聲請人

王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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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66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