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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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737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11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3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昇鴻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二二三號刑事裁定未依法送達聲請人,違反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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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二二三號刑事裁定未依法送達聲請人,違反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六條之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二六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五六九號及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一八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二二三號刑事裁定未依法送達聲請人,違反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六條之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二六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五六九號及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一八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關於聲請人指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二二三號刑事裁定部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二二三號刑事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尚不得據以聲請違憲解釋。又關於聲請人指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二六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五六九號、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一八號刑事裁定部分,聲請人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對上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律及命令之當否加以爭執,並未具體指陳前述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並非前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3次會議
聲請人
李昇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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