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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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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79號

解釋日期 58 年 05 月 23 日聲請人 朱萬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58 年 05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367次會議
聲請人
朱萬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解釋憲法疑義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解釋憲法疑義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此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亦即行政訴訟之原告以下仿此)因更正耕地承領人名義事件,不服內政部所為之再訴願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意旨,雖謂系爭之坐落新竹市民富段第二九二之三、三○○、三○二、三○三等號耕地

一、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關於征收放領之規定其承領對象應以其耕地之現耕農民為限,法意至明,乃原決定官署置此法令要件於不顧,徒以民法繼承編繼承應繼分而為推定

二、該耕地在被征收放領之前由聲請人一人單獨耕作,與聲請人之兄朱萬江無關,顯無由,朱萬江承領一部分而為耕作之餘地

三、該耕地放領前之地租及放領後之地價皆為聲請人一人所繳納云云

為請求判決將該耕地更正並以聲請人名義全部受領為其論據,然經原法院審核之結果,以系爭耕地原為聲請人與其兄朱萬江之父朱全在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公佈施行前,向共有人朱劉彩祝等承租耕作,並曾以朱全名義訂有三七五減租租約,雖朱全於主管官署就系爭耕地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征收放領之前即已死亡,但其原有之租賃權則成為其遺產之一部分,應由聲請人與朱萬江共同繼承,此不惟聲請人當時並無異議,抑旦不久即申請主管官署准許由其本人與朱萬江共同承領,業經主管官署核准確定在案,不容共同承領以後事隔多年請求更正由其一人單獨承領。此外縱如聲請人之所主張,系爭耕地在放領前事實上係由聲請人一人耕作,亦屬與其父兄同財共厝時因互助關係恒有之事,不得執是而謂聲請人有就其他繼承人之應繼分部分得為承領之權利,如謂其他繼承人朱萬江於系耕地關於其本人已承領部分未為自任耕作,則屬應否由該管政府收回重行放領之問題,要難謂當然得由聲請人全部承領,至聲請人又謂系爭耕地放領前之地租及放領後之地價均由聲請人繳納一節,如果能為確切之證明,僅可依此有關之法令另案向朱萬江求償,尤不足為系爭耕地全部得由聲請人承領之合法依據,各項因認聲請人對於原再訴願決定提起本件之訴無正當理由,即不得課為違背任何法令,更不得謂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人對於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指摘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顯與首開法條所定之要件不相符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367次會議

聲請人

朱萬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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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9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