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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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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66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聲請人 曾英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5次會議
聲請人
曾英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及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法矯署安字第10601102650號函,有違反憲法第16條、第23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第14條第5項規定意旨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及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法矯署安字第10601102650號函,有違反憲法第16條、第23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第14條第5項規定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及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法矯署安字第10601102650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反憲法第16條、第23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0條第1項、第14條第5項規定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公政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惟系爭規定對於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採一級二審制,與上開公政公約條文所稱之上級法院相悖,並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2、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函,認監獄管理人員具有執行受刑人管教及各項作息事務之職權,如發現受刑人有違抗命令或妨害秩序之行為時,當有命受刑人遵守之職責。受刑人無故未按監獄核定作息之行為時,且經命其遵守仍有不配合情事,監獄基於維持安全秩序與行刑之目的,自有於職權範圍內依比例原則行使強制力之必要,或依監獄行刑法第76條規定,將違背紀律之受刑人施予懲罰。惟公政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系爭函違反前開公政公約條文及憲法第23條規定等語。

(三)核其所陳,尚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及系爭函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5次會議

聲請人

曾英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8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