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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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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45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聲請人 葉秋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葉秋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8號判決,適用中華民國78年6月23日制定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內政部79年4月20日台內社字第790934號、92年1月13日台內社字第0910042505號函及102年8月16日修正發布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8號判決,適用中華民國78年6月23日制定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內政部79年4月20日台內社字第790934號、92年1月13日台內社字第0910042505號函及102年8月16日修正發布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為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10月18日107年度聲判字第13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駁回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8號判決,適用中華民國78年6月23日制定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下簡稱農保條例)第6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內政部79年4月20日台內社字第790934號函(下稱系爭函一)、92年1月13日台內社字第0910042505號函(下稱系爭函二)及102年8月16日修正發布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為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10月18日107年度聲判字第1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下併稱系爭規定三)駁回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679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部分聲請應以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有關聲請人重複參加勞農保案,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堅持以系爭規定一、系爭函一及二將其農保投保年資切割,並作為否准聲請人老農津貼申領之理由,勞工保險局所為處分已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應屬無效,而訴願決定、確定終局判決均以該無效之行政處分為基礎,否准聲請人之老農津貼申領,已侵害聲請人受司法院釋字第422號解釋文、憲法第15條、第153條第1項所保障之權利,又勞保局另據系爭規定二否准發給老農津貼,核系爭規定二已牴觸農保條例第10條規定,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老農津貼申領權利,均應宣告無效。2、確定終局裁定已違背證據法則、論證法則、經驗法則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老農津貼申領權利,應宣告無效,又依系爭規定三附記不得抗告,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6條人民有訴訟權之規定等語。

(四)惟查,系爭規定一、系爭函一及二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爭執勞保局否准之處分及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葉秋明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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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44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