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3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2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思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駁回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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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駁回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駁回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遭人暴力行兇,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嗣更名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嗣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無視關鍵證據且拒不傳訊證人詳查,分別作出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處分,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復認確定終局裁定對上開案件未為必要之調查且裁定理由前後矛盾,違反同法第154條第2項、第155條、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及第3項等規定,駁回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其他相關權利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尚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或實質援用之上開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聲請人
吳思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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