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05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秀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判字第三三二號判決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判字第三三二號判決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判字第三三二號判決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對於主管機關發函通知繳納差額地價之定性究屬觀念通知或行政處分,以及公法上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而消滅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云云。惟查聲請意旨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聲請人
李秀梅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