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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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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統二字第22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聲請人 黃明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黃明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毒聲字第4740號刑事裁定及91年度訴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88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毒聲字第4740號刑事裁定及91年度訴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88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毒聲字第474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91年度訴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刑法第8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分別對聲請人處有期徒刑及命強制戒治,違反刑罰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又系爭裁定若適用刑法第88條規定,其禁戒期間亦為6月,是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已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再者,與聲請人相同案例之人不在少數,須作成統一解釋等語。

(三)惟按首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尚得就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分別提起抗告及上訴,卻未提起,是上開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暨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黃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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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6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