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395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2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定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9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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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9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9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4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及二以概括規定之方式,處罰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行為人,涉及人民身體自由,其構成要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致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工作權遭受不法侵害,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案由警察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與所犯法條及移送司法機關,係程序不合法、違反管轄權及憲法之案件等語。惟查,系爭規定一並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除爭執案件調查過程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陳定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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