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089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01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10次會議
- 聲請人
- 齊寶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漏列證據一項,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漏列證據一項,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議,認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漏列「證據」一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三五號議決書係認聲請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聲請再審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既非援引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為聲請人不利之判斷,聲請意旨指摘上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0次會議
聲請人
齊寶錚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