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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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7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9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文欽等10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假處分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所適用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採取適當措施」及「除去聲請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之具體內容與範圍皆不明確,有侵害聲請人基於憲法所賦予之平等權及應考試服公職權利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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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假處分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所適用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採取適當措施」及「除去聲請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之具體內容與範圍皆不明確,有侵害聲請人基於憲法所賦予之平等權及應考試服公職權利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所適用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採取適當措施」及「除去聲請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之具體內容與範圍皆不明確,有侵害聲請人基於憲法所賦予之平等權及應考試服公職權利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經其以110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乃依內政部函頒實施之「司法院釋字第760號案釋憲聲請人及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未具中央警察大學學歷之現職人員訓練計畫」,完成中央警察大學(下稱警大)受訓後,警政署復依自行擬定之警大各班期畢(結)業候缺人員派補原則,將聲請人等警佐班第4類人員定為派補順位類別之末,需待1至3類人員派補後,尚有缺額,方能派補。然上開分類原則,仍以是否具警大學歷之有無為準,造成實質上對聲請人等訓而不用逾1年以上至2年不等,而警大4年制學士班每年畢業生,卻能於取得警正四階任用資格時,一律優先派任巡官之現象。警政署實係將系爭解釋公布前透過操弄「訓練」之作法,改為操弄「任用」,其結果均使巡官職務之派任,仍獨厚警大4年制學士班之畢業生,致聲請人憲法第7條及第18條之權利,仍受到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實已違反系爭解釋之意旨。又確定終局裁定認,系爭解釋僅要求參加同一警察三等特考及格者,其取得任用一定職務資格之機會,不得因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而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主管機關既已安排警察三等特考及格未具警大學歷之現職人員至警大完成必要之訓練,使之取得相關職務之任用資格,已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顯見系爭解釋要求以適當措施,除去對聲請人應考試服公職權之系統性不利差別待遇,其具體內容與範圍,尚有不明之處,而有補充之必要等語。
(四)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係就駁回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之抗告所為,法院主要係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所定要件,為抗告有無理由之判斷;該裁定雖提及系爭解釋,亦僅以系爭解釋並未賦予聲請人於受訓合格後,得直接請求主管機關派任特定職務(如巡官等)之公法上權利為由,而駁回聲請人要求保留特定職缺予聲請人之假處分聲請。因此,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屬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下之略式審查,無法代替本案訴訟之實質詳細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首開本院決議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吳文欽等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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