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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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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95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與司法院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27號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9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第1466次、第1469次、第1471次、第1474次、第1475次與第1477次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解釋案所…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與司法院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27號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9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第1466次、第1469次、第1471次、第1474次、第1475次與第1477次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解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及司法院106年訴字第93號、107年訴字第28號、第29號、第32號、第36號與第37號訴願決定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司法院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27號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9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二)及司法院大法官第1466次、第1469次、第1471次、第1474次、第1475次與第1477次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解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上開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解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以下合稱系爭不受理決議)及司法院106年訴字第93號、107年訴字第28號、第29號、第32號、第36號與第37號訴願決定書,(上開訴願決定以下合稱系爭訴願決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裁定一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聲請人補繳後仍駁回聲請人之訴,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2、確定終局裁定援用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0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853號及107年度裁字第414號裁定等案例,駁回聲請人之訴,侵害其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且違背司法院釋字第448號、第466號、第533號、第540號、第695號、第758號解釋之意旨,嚴重牴觸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人民訴訟權,請司法院做出當司法院大法官侵害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時,其訴訟之審判權究屬何法院之解釋,以便人民依循以實現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3、系爭不受理決議及系爭訴願決定,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有違憲疑義等語。

(四)1、查系爭裁定一係命補繳裁判費之中間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2、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不受理之決議,無聲明不服之規定,且系爭不受理決議及系爭訴願決定均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3、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違憲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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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40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