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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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962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游淮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背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33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38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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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背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33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38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背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33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38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32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復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0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就「實施偵查」是否屬於中華民國24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80條(下稱刑法第80條)之行使追訴權,而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系爭解釋並未予以明確解釋,致確定終局判決擴張系爭解釋之範圍,認案件一經偵查即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使人民無法及時接受法院審判以定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致其應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受有損害,故系爭解釋確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按系爭解釋業已釋明,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即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而刑法第80條應如何解釋,係屬法院認事用法之問題。故系爭解釋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聲請意旨亦難謂已提出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游淮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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