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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797號

公布日期
101 年 03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邱志忠

案由

為有關懲戒事務事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年度鑑字第一一九二六號及再審字第一七六七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懲戒事務事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年度鑑字第一一九二六號及再審字第一七六七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之酒駕行為僅致自身受傷,並未侵害他人之自由權利,且行為發生時正值勤餘,是否具憲法第二十四條所謂「公務員」之身分,非無疑問,故上開委員會認聲請人應受記過二次之懲戒,再審議議決復未予撤銷,均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意旨云云。惟查上開委員會一○○年度再審字第一七六七號再審議議決書,係以再審議之聲請已逾三十日之法定期間,聲請不合法為由,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次查其餘聲請意旨所陳,核係爭執上開委員會之認事用法及議決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究竟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致其憲法上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邱志忠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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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43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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