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8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9年度憲二字第45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0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水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徵收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2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757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第17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徵收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2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757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第17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75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第17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系爭判決,聲請人曾對其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61號判決以無理由而駁回。至系爭裁定,係認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分別以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61號判決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分別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稱有違憲疑義之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規定,均為現行法,聲請意旨指摘者應係行為時之規定,即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訂定發布、自101年9月1日起施行之同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27條第1項規定(下分別稱系爭規定一及二),而確定終局判決二均未適用,自不得據確定終局判決二聲請解釋。至就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部分,按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陳稱系爭規定一及二牴觸母法土地徵收條例,致聲請人未獲合理補償,因而違反憲法侵害人民財產權等語,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李水松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