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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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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26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陳秀香等392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陳秀香等392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年訴字第26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180號判決,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6款、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年訴字第26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180號判決,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6款、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秀香等392人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年訴字第26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180號判決,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6款、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政府以各職業之退撫基金即將破產為由,奢提年金改革政策,惟應以社會公共年金為改革對象,而非員工職業退休金;政府為雇主,其按月提撥退撫費用所分擔之金額,並非僅係恩給之範疇;退撫基金不足乃政府保管運用不當所致,政府以退撫基金支付退休給付,若有不足,政府仍應負起全部給付退休金之責任,教職員之退休金應屬政府應負擔之勞動成本,其性質應屬遞延工資之給付,釋字第783號解釋應有違誤;且該號解釋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開源機制視而不見,反不斷宣導退撫基金即將破產,藉以嚇唬公立學校教職員,亦有違誤;另觀諸美國、英國、德國及法國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系爭規定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至為明確等語。

(四)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陳秀香等39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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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2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