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統二字第23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2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美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適用經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無效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及未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可易科罰金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請求就上開解釋再為更詳細之解釋,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經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無效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及未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可易科罰金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請求就上開解釋再為更詳細之解釋,聲請統一解釋。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未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判決並非大審法之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聲請人並未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與不同審判系統(例如與最高行政法院)之何一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聲請人
陳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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