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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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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741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聲請人 洪清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洪清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沙簡字第四六一號、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三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沙簡字第四六一號、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三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沙簡字第四六一號、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三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沙簡字第四六一號民事判決係原因事件之一審判決,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又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六次、第一三八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為本次聲請,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在指摘法院將被上訴人之違建物與合法建物等同視之,並依據系爭規定判決被上訴人對聲請人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系爭規定及上開判決均違憲而無效云云,仍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客觀上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並非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洪清忠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6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