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534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85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招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林招雄聲請書為地方機關奉令設置之附屬機關,其性質為公法人或私法人,再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林招雄聲請書為地方機關奉令設置之附屬機關,其性質為公法人或私法人,再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前曾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會台字第四二九七號),茲聲請人再以同一事實理由,聲請解釋,經核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85次會議
聲請人
林招雄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