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98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思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嚴重侵害聲請人之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自由權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嚴重侵害聲請人之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自由權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嚴重侵害聲請人之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自由權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因聲請人遭人暴力行兇,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遭受侵害,卻又遭南投地院刑庭曲解法令致錯誤適用系爭規定,因此依法聲請大法官解釋,以為救濟等語,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吳思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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