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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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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862號

解釋日期 83 年 08 月 29 日聲請人 林頌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3 年 08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10次會議
聲請人
林頌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林頌和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六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林頌和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六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恢復律師資格補發律師證書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六七○號確定判決不當。請求為「法律有規定因犯內亂罪應限制其憲法上之自由權利者,其所犯內亂罪之確定裁判,係在刑法第一百條修正之前,若無實施強暴或脅迫之行為,不得再予限制。已受限制者,撤銷其限制」之解釋。依此聲請解釋意旨,並非主張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10次會議

聲請人

林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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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6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