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803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2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文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更正不動產界線事件,認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應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意旨實施地籍測量,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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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更正不動產界線事件,認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應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意旨實施地籍測量,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更正不動產界線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認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下稱開發總隊)應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意旨實施地籍測量,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事件經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簡上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廢棄發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該地方法院命開發總隊就聲請人所有之系爭土地界址實施測量。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大法官所為之解釋,得諭知有關機關執行,並得確定執行之種類及方法。另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亦曾就地政機關應如何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有所闡明。準此,開發總隊應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意旨,由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界址後,再由開發總隊進行實地測量,方足以保障聲請人權益等語。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明有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聲請人
楊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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