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8號
- 公布日期
- 66 年 01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559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錫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非以引誘及營利為目的僅容留與人同居生子之婦女而姦淫時之「容留」二字是否犯罪請釋示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非以引誘及營利為目的僅容留與人同居生子之婦女而姦淫時之「容留」二字是否犯罪請釋示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以並非以引誘及營利為目的,僅容留已與人同居生子之婦女姦淫時,其容留是否犯罪等情,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五五○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自應受上開決議之拘束,亦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559次會議
聲請人
林錫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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